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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3鋰電池相關規定
鋰電池存放不當可能起火並產生危險。鋰電池是否被允許攜帶登機視乎其規格而定(可充電型鋰離子或聚合物電池之瓦時 (Wh) 或不可充電型鋰金屬電池之鋰容量)。
參照下表檢查您想攜帶的電池是否符合條件:
 
鋰電池重要通知:(資料取材自國泰網站內容)
1. 請確保您了解所有準備作為手提或寄艙行李攜帶登機的已安裝或備用電池之規格 (瓦時值或鋰容量) 以備工作人員查詢。
安培小時 (Ah) 與瓦時 (Wh) 的換算:
● 安培小時值(Ah)乘以電壓 (V) (1安培小時等於1000毫安培小時),電池上應有標示有關資料。
● 例:手提電腦的鋰離子電池電量為2.38Ah x 14.4V = 34 Wh
2. 電池須為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節之測試要求的種類。
3. 寄艙行李中攜帶內置或連接鋰電池的器材或電子設備 (如手提電腦、相機、流動電話等) 或插上外置式的鋰電池須被關閉並確保不會被意外啟用。
4. 每名乘客可於寄艙行李中攜帶最多10件裝有鋰電池(不超過160瓦時或2克)的器材或電子設備;同時每件行李只可攜帶最多10件裝有鋰電池的器材或電子設備。
● 每名乘客只可攜帶最多10件裝有鋰電池的器材或電子設備,1名乘客擁有2件寄艙行李,仍然只可攜帶最多10件裝有鋰電池的器材或電子設備;
● 每件行李只可攜帶最多10件裝有鋰電池的器材或電子設備,2名乘客擁有1件寄艙行李,該件行李仍然只可攜帶最多10件裝有鋰電池的器材或電子設備。
5. 備用電池,也稱為「散裝」電池,是那些沒有安裝在器材中的電池。手提電腦內部的鋰離子電池是已安裝的電池。分開攜帶、以備已安裝電池耗盡時使用的電池,是一個備用電池。
6. 手提行李中的備用電池之電極須作防短路處理:
● 以原裝零售包裝包裹或
● 以膠帶包上電極或
● 存放於獨立膠袋或保護套
7. 為器材(如流動電話)中的鋰電池充電的可攜式內置鋰電池充電器同樣被視為備用鋰電池。
8. 禁止於行李中攜帶鋰容量超過2克 (二號電池或以上) 的不可充電型電池,必須按照國際空運協會危險物品處理規則作為貨物申報及運送。
9. 攜帶鋰電池往來美國的乘客應前往 http://safetravel.dot.gov/quick_chart.html了解美國運輸部的有關規定。
10. 於行李中攜帶鋰電池必須符合上述條件。出於安全考慮,我們可能拒絕讓乘客攜帶任何額外或不符合條件的電池。
11. 我們的工作人員或會要求您表明已清楚並將遵守有關鋰電池的規定。回答此問題時作虛假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我們將通知警察及機場保安。請注意,你的托運行李可能於辦理登機之前及之後被搜查。
 
備用鋰電池、行動電源皆不可存放於寄艙行李(託運行李)中